周东平 | 论中国传统法律中的佛教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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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中国传统法律中的佛教影响
作者简介
周东平,男,汉族,历史学博士,厦门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曾任日本京都大学人文科学研究所客座教授。兼任中国法律史学会常务理事及东方法律文化分会执行会长等。在《历史研究》《法学研究》《東方學報》等国内外学术刊物发表论文、译文约百篇,独著《犯罪学新论》,合著《二十世纪唐研究》《東アジアの死刑》等,主编《<晋书·刑法志>译注》《中国法制史》及连续出版物《法律史译评》,主持国家社科基金一般项目、后期资助项目、哲学社会科学成果文库项目等。
摘要:随着佛教的本土化,中国古代社会的政治体制、经济方式、文化生活乃至法律意识均深受佛教的广泛影响。中国传统法律中的佛教影响及其特征主要体现在佛教对传统法律渗透的多元性、佛教影响传统法律内容的复杂性以及佛教影响传统法律进程的曲折性等方面。中国传统法律对佛教亦存在一定的制约。由于统治者控制佛教的企图与努力不断增强,佛教对中国传统法律的影响及其特征只能被限定在一定的框架之内。
关键词:中国传统法律;佛教;本土化
世界许多国家或民族的法律发展史上,法律与宗教的关系是一个难以绕开的论题。西方法律发展史上的宗教问题既是探源其法律文明的基础,也是对现实法律秩序提供解释力的重要侧面,如基督教对美国宪法制度的影响。中国历史上产生的农业型君主专制政权和以世俗性、伦理性为主要特征的法律体系,决定其一般不存在教权对政权的控制问题。更由于儒、法学说在中国法律史中早已确立主流地位,即使本土的道教亦无法与之抗衡,更遑论外来佛教。所以在中国传统法律的空间中,发展得更迟的佛教,不得不在儒、法的边缘处求生存。相应的,学术界在研究中国法律史时,法律与宗教的关系无法得到像西方法律史上的重要地位,而是作为主流法律观之外的枝节,研究有待于深化。如佛教如何影响传统法律的探索仍然薄弱,传统法律与佛教的关系和特征并未得到全面清晰的揭示,故其在主流法律史叙事中的定位难以确定,也就无法得到重视。因此,进一步探讨乃至全景式地研究中国传统法律的佛教影响及其特征,有利于厘清该命题在中国法律史中的定位。同时,它也是中国古代社会治理的重要命题之一,有着现实的借鉴意义。
一、佛教对中国古代社会的广泛影响
自夏商以来以农耕自然经济为主的中国大地上,曾产生以西周宗法制度为核心的礼制,秦汉以来以帝制为核心的大一统君主专制主义国家和制度,以及汉武帝以降的独尊儒术,这些固有的重要因素构成当时中国传统社会的基本面貌。东汉以降,随着佛教的传入及其本土化,中国古代社会的政治、经济、文化等领域乃至法律意识都深受其影响。尽管中国传统价值观与佛教的意识形态格格不入,但中华文明以其包容性将佛教融入自身。当然,这种交融是相互的,其前提是佛教对自身进行一定程度的改变。故佛教作为外来宗教在中国的传播史,就是一个不断适应中国社会并本土化的发展史。而中国对佛教的接纳,则是一种主体性的自觉乃至吸纳和领受,继而发展出适合自身的本土佛教思想。“佛教中国化过程既是佛教不断适应中国社会的过程,同时也是中华文化对外来的佛教文化的创造性吸收和发展的过程。”从此,中国社会各领域深受佛教影响,传统法律亦莫能例外,在各个层面都留下佛教的烙印。
(一)佛教在中国的本土化
佛教大约在两汉之际传入中国,魏晋以来,佛教触角深入中国社会各方面,并逐渐得到最高统治者的青睐和支持。佛教徒髡发异服,不仅形象迥异于中土民众,且其学说带有强烈的伦理性,意味着一种新伦理观念的侵入。中华文明固有的伦理性在面对外来文明挑战时,必然捍卫自己的价值理念,故中国历代法律对佛教多有规范。北魏太武帝、北周武帝甚至兴起灭佛运动,从而导致两个文明之间的诸神之战。隋唐时期,佛教迅速本土化,民众信奉乃至出家的现象变得更为普遍和更难控制,使得大量的民众出家行为与法律之间存在严重冲突。佛教徒在个体行为上的髡发异服,与儒家伦理不轻易毁伤身体发肤存在冲突。从集体行为上看,佛教徒希望僧团以自治作为主要的活动模式,但在传统的君主集权理念下,管理与控制僧团一直是帝制时期统治者的诉求。由此,教权与王权之间产生激烈的冲突,东晋以来沙门应否致拜君王的论争就是这种冲突的典型表现。
面对来自中土伦理观念的非难,佛教徒积极推动佛教伦理、行为模式等的本土化,以此来减少佛教传播的阻碍。佛教的本土化大约可分为三种路径:一是自我变革。这是佛教在中国广植深耕的基础,也是佛教能够影响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基本前提。如佛教徒平等观的中国化、改善自身与王朝统治者之间的关系、在沙门应否致拜君亲问题上采取柔化姿态等就是其例。僧侣的这些努力,缓和了佛教与统治者之间的冲突,得到统治者的更大认同。二是深入挖掘。佛教徒积极寻求佛教与中国传统理念之间的契合点,以化解来自中土传统伦理的压力。如在面对儒、道的攻击时,佛教徒们往往以佛理比拟儒、道之理,以释迦比拟孔子、老子等,将外来文明与本土文明的冲突转变为圣贤之间的对话,并力图证明“僧人所力倡的德行与儒家名教的基本原则并没有根本区别;佛教是儒家与道家思想之最完美的结合”。又如佛教理论中也有“五逆罪”尊君重父的思想,传入中国后,这种孝观念遂被发掘和刻意放大,并通过弱化无父无君理念迎合中国社会之所好。三是相互调和、随时吸收。针对不同时代所产生的新变化,佛教徒不断进行自我改良。如为了让在家佛教徒都能理解作为佛教必要条件的“五戒”而受持,社会上遂有佛教“五戒”直接对接儒家“五常”的主张,要求两者一致之举。佛教还能够随着中国社会的变化而变化,如农禅结合的出现就与唐武宗会昌灭佛后佛教经济的衰落有着深刻的联系,甚至佛教戒律的修正也深受这种变化的影响。因为农业生产对生物存在着潜在伤害,使得戒律禁止佛教徒从事此类活动。历代佛教徒为了应对中国社会的变迁,不断修正佛教的理念、生活方式等,为自身在中土的发展壮大奠定了基础。
历代统治者对佛教的规制,更加速其本土化。极端的如度牒制度对出家的限制,或者如《大明律·礼律》“僧道拜父母”那样直接改变佛教的某些规定。由此可见,佛教的本土化不仅迫于儒、道的非难,更因政权的直接压力。也正是因此,本土化的佛教遂能化解诸多难题,为中国古代各阶层普遍接受。正是由于佛教与中国传统文化的紧密连接,中国传统中的很多东西已经无从分辨究竟源自本土还是受到佛教的影响。
(二)中国古代政治体制深受佛教影响
在政治观念上,除“受命于天”的传统正当性事由外,佛教也成为当时社会政治正当性的重要依据之一。如《隋书·文帝纪》等史料浓墨重彩地铺陈隋文帝杨坚与佛教的深厚渊源,其夺取政权被描述为君权神(佛)授。隋唐统治者也热衷于把自身描述为佛教转轮王,进而获取双重天命的正当性依据。诸如此类,都反映出壮大的佛教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重要地位。此外,众多佛教徒与中国古代政治关系密切。自魏晋南北朝以来,不少佛教徒热衷于参与政治,甚至对政治进程产生影响。同时,佛教的出现也使得统治者不得不思考政治上的应对方式,并通过国家权力加强对僧侣的规制,如晋代开始设立僧官管理僧团、唐宋时作为僧尼身份证明的度牒制度等。即使对僧侣免除租税徭役,也被认为是国家的恩典。
(三)中国古代经济方式等受到佛教影响
佛教寺院经济已成为中古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南北朝时期的寺院地主经济正是以其独有的特征,构成地主经济的特殊一翼,并在南北朝的社会和政治生活中发挥了它的独特作用”。到隋唐时期,寺院经济达到高峰。在许多经济制度的形成发展中,佛教也扮演着重要的角色。例如,佛教在中国传统典当制度的形成中发挥了重要作用。据《魏书·释老志》记载,北魏宣武帝永平四年(511)夏,诏曰:“僧祇之粟,本期济施,俭年出贷,丰则收入。山林僧尼,随以给施;民有窘弊,亦即赈之。”这被认为是中国典当制度出现的重要证据。又如唐代寺院开始有“唱衣”活动的特有拍卖制度。此外,佛教还参与其他商品经济活动。《燕翼诒谋录》记载:“东京大相国寺乃瓦市也,僧房散处,而中庭两庑可容万人,凡商旅交易,皆萃其中,四方趋京师以货物求售转售他物者,必由于此。”由此可见,佛教对中国古代经济的影响十分深入。
(四)国人的文化生活为佛教所深刻渗透
佛教对文化的渗透,使其逐渐成为国人日常生活的一部分,成为国人文化观念与文化行为的重要组成部分。佛教的平等观念、慈悲观念、报应观念、地狱观念等,都不同程度地影响着中国人的文化观念;“所有”“别人”“庄严”等大量源自佛教的词汇,对我们的日常生活用语产生了很大影响;佛教的节日被中国人吸取,如断屠月日的形成以及佛诞日、盂兰盆节等重要节日的产生;佛教的生活习惯如素食、禅茶等也影响着我们的世俗生活。甚至国人的丧葬习俗等也因之发生重要变化,不仅丧葬仪式中的佛教要素显著增多,而且佛教徒自身的火葬形式也为大众所理解和接纳。佛教对中国传统文化的影响,在很大程度上奠基于其世俗化。所谓佛教的世俗化,一方面是佛教的去神圣化过程,另一方面是佛教调整自身以接近世俗社会的过程。佛教在中国的传播与接受是一个从上层到下层的过程,也是一个从专门化发展为日常化的过程。如向大众提供经忏法式,满足人们的精神需求。“从社会功能上来看,瑜伽教僧是以服务社会大众为主,应付他们的消灾度亡需求,从而与信众之间建构起市场性的供需消费关系。”为大众提供这些服务明显是世俗化的表现,大众由此对佛教有更高的亲和度,也更容易接受佛教传递的文化资源。
此外,中国古代社会文化生活的其他诸多方面也体现出佛教的深远影响。在物质文化方面,如念珠、如意、寺院、桥梁、椅子等建筑或生活用具等,无不带上了佛教在中国古代器物发展历程中的痕迹;在精神文化方面,中国古代的文学作品更深受佛教的影响,雕塑、绘画、音乐等也都有佛教的影子,甚至影响到中国传统的审美取向。
(五)中国传统法律意识无法摆脱佛教的烙印
中国古代法律与佛教在法律意识上各具伦理性,但前者的意识是世俗的,后者的意识是神圣的。两者的抵牾冲突,导致佛教进入中国的过程并不顺利。随着佛教被中国统治者与社会所接纳,其对中国古代法律意识产生了两极化影响——或固化,或冲击着某些法律意识。
中国古代法律意识具有世俗性、伦理性,法家思想影响下的秦汉时期缘法而治的思想比较深入人心。汉宣帝所谓“汉家自有制度,本以霸王道杂之,奈何纯任德教,用周政乎”的说法,可视为当时法律意识的集中体现。这种观念一直延续到汉末。《晋书·刑法志》载应劭的意见:“夫国之大事,莫尚载籍也。载籍也者,决嫌疑,明是非,赏刑之宜,允执厥中,俾后之人永有鉴焉。”显然,秦汉法律意识的体现是以“载籍”为准,说明那时的人较为普遍地认同法律对国家和社会的重要意义。甚至否定法律的儒家士人,也会撰写律令章句,解释法律,以此表达自己的政治理念。
随着独尊儒术的推进,法律的功能备受质疑,礼教思想逐渐抬头。尽管今人对古代政治模式的论断有儒表法里之说,但在人们的法律意识中礼制仍然优于法制,这种思维往往容易从根本上冲击法律的世俗性。如《韩非子·心度》所言:“夫国之所以强者,政也;主之所以尊者,权也。故明君有权有政,乱君亦有权有政,积而不同,其所以立异也。故明君操权而上重,一政而国治。故法者,王之者也;刑者,爱之自也。”
而在礼治思想下,法律是先验的,法律之上存在更永恒的价值。《汉书·刑法志》谓:“先王立礼,‘则天之明,因地之性’也。刑罚威狱,以类天之震曜杀戮也;温慈惠和,以效天之生殖长育也。”在这种观念下,人们的法律意识往往区分国家法律与先验价值,或者说国法与礼制,法律只不过是威慑手段,显然不是第一位的。从这种角度出发,我们可以理解为何复仇在中国历史乃至现实中屡禁不止。因为复仇者实施的超法规的应受处罚的行为,却是礼典所容许的礼仪性、褒扬性行为。对于只不过是威慑手段、工具性的刑罚而言,是无法获得复仇那样被赋予更高道德的资格的。
在佛教的观念中,王法与佛法之间的关系犹如法律与礼制。《法苑珠林》卷二十一《士女篇第十二》曾对此作出解释:“昔过去时,此阎浮提有一国王,名曰法增,好喜布施。持戒闻法,慈悲众生,不伤物命。正法治国,满二十年。其间闲暇,共人博戏。时有一人,犯法杀人,臣以白王。值王慕戏,脱答之言:‘随国法治。’即依律断,杀人应死。寻即杀之。王戏罢已,问诸臣言:‘罪人何所?’臣答:‘杀竟。’王闻是语,闷绝躄地,水洒乃苏,垂泪而言:‘宫人妓女象马七珍,悉皆住此,唯我一人独入地狱。我今杀人,当知便是旃陀罗王。不知世世当何所趣!我今决定不须为王。’即舍王位,入山自守。其后命终,生大海中,作摩竭鱼。其身长大七百由旬。”可见佛法在王法之上,按照王法执行刑罚的行为被视为对佛法的违背。这种观念对中国古代的法律意识有着深远影响。《旧唐书·傅奕传》载:“其有造作恶逆,身坠刑网,方乃狱中礼佛,口诵佛经,昼夜忘疲,规免其罪。”以佛法替代刑罚消除罪孽,不仅意味着佛法能够减轻人的再犯可能性,而且意味着佛法具有对刑罚的替代性。这种观念合乎中国传统的法上有法的法律意识,对中国传统上否定法律功能的礼制思想有一定的推动作用。
中国古代普罗大众对法律还具有一定的抵触心理和畏讼心理,这与中国传统的无讼观念有内在联系。而佛教对讼争的基本态度是:第一,佛教的禁欲性特点本质上反对佛教徒对外物的追求;第二,佛教的轮回报应观主张讼争会因缘起带来恶报。无讼观意味着拒绝通过诉讼的方式争取外在利益,不论这种利益是否合理。从否定对外物的追求来看,佛教与无讼观存在内在契合,推动着无讼观念的发展,固化了中国传统的法律虚无主义意识。
此外,佛教的慈悲观、生命观也影响到中国古代的法律意识,皇帝的赦免乃至法官的慎刑、活人思想等无不与之密切关联。这些理念和制度本是中国法律固有的,但随着佛教的传播,深受佛教影响的人们开始用其思想指导自己的行为,成为内心确信的途径之一,从而固化了此类传统思想。
佛教不仅固化了中国传统的某些法律意识,异质的佛教与中国传统伦理的内在冲突也在更大层面上冲击了法律意识。中国传统法律意识具有以家族主义为基础的伦理特征,而佛教理念主张的是个体主义。《般泥洹经》卷上曰:“夫志行命三者,相须所作,好恶身自当之。父作不善,子不代受。子作不善,父亦不受。善自获福,恶自受殃。”这种以个体主义为基础的观念,意味着人们可以接受罪责自负,也可以拒绝接受对国家与家族的义务。尽管佛教的个体主义在实践中的存在不断被弱化,但总的来说仍具有重要的影响力。中国传统法律意识中的个体主义观念,恐怕多少也受到佛教的影响或启迪。
二、中国传统法律中的佛教影响及其特征
中国传统法律中的佛教影响甚广,除前述法律意识已略有涉及外,无论法律指导思想中的平等、慈悲、慎刑、报应等观念,还是具体的立法内容乃至司法实践、犯罪预防与矫正,皆可见到佛教的踪影。这种影响具体表现为如下的特征:佛教对传统法律渗透的多元性、佛教影响传统法律内容的复杂性以及佛教影响传统法律进程的曲折性。下面着重论述之。
(一)渗透的多元性
尽管不宜过分夸大中国传统法律中的佛教影响,但历史上中国古代的立法、行政乃至司法等确曾深受佛教影响。具有佛教色彩的法律规范不仅能够通过立法者、执法者以及司法者渗透于中国传统法律体系中,还能通过普通的虔诚佛教徒影响到日常的法律实践。人能弘道,非道能弘人,佛教之所以能够通过这些掌握国家权力以及践行法律的主体影响中国传统法律,从根本上说是因为佛教的理念或者功能得到他们的认同,进而对这些人的法律思维与法律实践等产生影响力。
毋庸讳言,佛教所建立的理论体系与世界构想颇具吸引力。无论是试图通过佛教获得灵魂的解脱,还是试图通过佛教获得来世的福报,抑或借助佛教获得自身亟需的特定利益,历史上相当多的国人基于自身的文化背景,对外来佛教都采取了积极的认同态度。其中,既有寻常百姓,也有高居庙堂的朝臣,更不乏乾纲独断的君主。佛教信仰主体的多元性,导致佛教对中国传统法律影响的途径亦呈现多元面貌,并且最终受制于中国本土的法环境。例如,拥有最高立法权与司法权的中国古代君主,可以推动法律对佛教要素的吸收,从而显示出世俗权力的决定性作用。这与同样信仰佛教的古代印度国王情形迥异,其只是适用“法(dharma)”,亦即只能对犯罪行为(违反“dharma”的行为)定罪量刑,而决不是立法者。换言之,古代印度的国王只能是秩序的维持者,而不能是价值的创造者,更不用说欧洲中世纪教权对王权的压制。
再如,中国古代社会不存在“宗教的权威”,因为在中国古代社会权力呈金字塔形结构下,“世俗的权威”显然压制着“宗教的权威”。虽然中国的司法官吏能够基于自身的佛教信仰而采取轻缓的刑罚,普通民众也能够基于对佛教戒律的遵循而实现守法的效果,但“宗教的权威”始终难以作为权力的一极。与中国有别,即使在佛教传入后的日本,在这一点上也显示出一定的独立性。日本学者井上光贞指出:“在唐朝,国家权力始终朝着直接统治教界的形态发展,而日本在借鉴中国的基础上,其国家权力则通过教界的代表者来实现统治。……这就体现了日本佛教界相对较高的独立性。”仅从寺院僧纲、三纲的任命采取选举的方式看,“可以说在日本律令制之下, 僧伽原有的独立性、自治性更受重视”。此外,佛教在东亚的传播过程中,不拜君亲论在中国遭遇激烈的连绵争议,而在日本并没有被当成一个重要问题来讨论。由此可见,同在东亚,日本“宗教的权威”的程度显然高于中国,更遑论在古代印度世界并不存在中国那样的绝对权力中心。古代印度法环境下形成的是“权威的三极构造”,即“司祭”(婆罗门)的“宗教的权威”、“王权”(刹帝利)的“世俗的权威”与“弃世苦行者”(沙门)的反社会性的“权威”。至于欧洲中世纪基督教一支独大的情形,则更不存在。
通过相关研究可以发现,中国传统法律无论表现形式(如义疏体、问答体、法律语言)还是法律实质(如罪的观念),都深受佛教的影响。这种影响之深刻与广泛的程度,一方面说明了中国古代的国家权力能够达到的深度和广度,以及国家权力在修正历史传统方面所具有的相当强的独断性和权力不受制约的程度;另一方面,能容纳不同价值观念于一炉,取精用宏,既体现中国传统法律体系所具有的弹性,也体现中国传统法律体系的工具主义色彩——对现实政治目的具有助益的价值体系能够在一定程度上成为新的法律内容(如断屠月日等的入律)。
(二)影响内容的复杂性
佛教对中国传统法律影响内容的复杂性前提,在于中国传统法律与佛教理论体系之间的相悖。但与中国传统相悖的内容还能够被传统法律吸纳,既说明其显然不可能绝对违背中国传统,也说明其本身具有相当程度的吸引力。当然,还有一部分内容虽为中土所无,但它们的存在能够对中国传统法律体系所欲达成的目的具有辅助作用而被利用,如十恶概念、地狱观念就是这方面的典型。
从忠孝观念来看,中国传统法律思想和制度中的忠孝观念强大,佛教的忠孝观显然与之有明显差异,因此其影响相对有限。尊亲重君、三纲入律是中国传统文化以及法律制度的精髓和最重要的组成部分,而法律儒家化的根本就在于建立起儒家理念下的君臣、父子、夫妻等名分关系。在佛教的平等观念下,沙门不拜君亲有其深厚的理论依据。但佛教为迎合信众,不得不对忠孝观念进行中国化的改造,其忠孝观念只在有限程度上影响中国传统法律,如作为连坐的例外,出家人可不受刑罚株连。而髡刑的消失,则是佛教忠孝观对中国传统法律内容产生影响的重要体现。实质上,沙门是否致拜君亲的争议是佛法与王法(俗与圣)孰先孰后的斗争,也是佛教平等思想与儒家忠孝观念的冲突关系在法思想、法制度上的反映,但这种冲突最终以佛教徒努力的失败而告终。《大明律·礼律》“僧道拜父母”条更对此作出明确规定,说明本土化佛教徒的法律地位仍然与君亲之间存在密切关系。
从罪的观念来看,佛教的其他价值观念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中国传统法律的内容。例如,佛教对何为罪的看法有自己鲜明的特点。从整体来看,对于什么是罪,古今中外的看法往往可以从几个相似的层面予以总结,但不同的伦理体系各有侧重。其一,佛教在罪的产生上将其与戒律联系在一起,这样,不仅不同主体因为受不同戒律的约束会产生不同的罪,而且佛教之罪的内容也与中国传统法律中的罪有所不同,从而为佛教之罪被中国传统法律所吸纳创造了基本的前提。例如,在业报观影响下,佛教主张业与报的分离,它对中国传统法律中罪、刑难分的意识产生作用,从而推动后者的分离。其二,佛教在罪的后果上采取报应论的观念,业与报、罪与罚的关系都带有强烈的个人色彩,亦即罪责应当自负。这与中国基于家族主义传统的家族刑法观念存在巨大差异。当佛教的影响与族刑等酷刑的削弱呈并向发展之时,佛教的影响就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被认同。
从刑罚观来看,佛教理念对中国传统刑罚观的轻缓化形成强有力的助推。在中国刑罚制度的发展过程中,法家的轻罪重刑思想曾经占据主流,成为国家刑事政策和刑罚制度的指导理念,但刑罚轻缓化一直是此后的发展趋势,其原因在于深受汉初黄老思想以及汉代以降的儒家观念的影响。不过,相较于它们,佛教的刑罚观更为轻缓。因此,随着佛教势力的壮大,在从上古刑罚向中古五刑的变迁过程中,刑罚制度难免受到佛教的潜在影响。当然,佛教的刑罚观或处罚的态度可以从多方面解构,如有佛教针对自身的处罚观、佛教地狱刑罚观和佛教世俗刑罚观。佛教刑罚观的多元性,可以对中国传统刑罚的轻缓化起到一定的作用,如通过与政治有密切关系的高僧、崇佛的君主等对世俗法律的轻缓化发挥作用。佛教的发展甚至推动髡刑在中国的消失,并对中国传统刑罚的执行也产生莫大影响。如断屠月日等不行刑,自魏晋南北朝以来逐渐成为定制。因为佛教而施行的赦免也不断出现,历代不乏极度信仰佛教的君主以此为理由的赦免。此外,佛教还可能以某种特定的方式致使实践中的刑罚以及刑讯等变得更加残酷。例如,佛教地狱刑罚观本来具有教育刑的意义,但其负面作用却启发世人尤其官吏对严刑的想象与模仿。由此可见,佛教对民众法律观念和诉讼理念的塑造、对中国古代法官司法理念和活动的影响,仍是值得探讨的论题。
通过上述分析可知,佛教理念本身的多层次性、佛教本土化后自身内容所产生的变迁等,可能对中国传统法律产生林林总总甚至矛盾的影响,情况十分复杂。当然,本文讨论佛教影响中国传统法律的内容主要集中在刑事法领域,但事实上中国传统民事法律、行政法律的内容也受到佛教的影响。例如,佛教的发展促进典权的出现,寺院经济催生佛教徒的市场交易行为。又如,中国传统行政法律中原来并无僧官的制度设计,但由于佛教的传入和昌盛,独立的僧官制度得到不断的发展与完善,历经千余年而不曾断绝。因此,随着佛教对中国社会各个层面影响的加剧,中国传统法律不得不回应这些领域出现的独特问题。由此,受其影响的新的法律内容的出现也就顺理成章。
(三)影响进程的曲折性
中国传统法律受佛教影响的程度究竟如何,需要多角度的具体分析。通过对既往研究成果的整体检视,可以发现佛教对中国传统法律有着深刻的影响,这些影响不仅有其限度,而且某种程度上呈现出曲折的抛物线状发展。
例如,中国传统法律的罪观念受佛教影响而呈现两面性。佛教的罪观念深刻地影响着中国传统法律中的罪观念,何种行为为罪、何种行为应受刑罚处罚,都需要罪观念提供正当性基础予以支持。中国传统法律发展过程中罪与刑的分离、罪责自负的深化等,都可能受到佛教的影响,甚至某些特定的罪名从形式或实质上也能找到佛教的影子。但总的来说,由于中国传统法律中的罪观念早已存在,质的规定性基本确定,故佛教的这些影响相对于整个中国传统法律仍然较小。而且,某种佛教的罪观念之所以能够对中国传统法律产生影响,一定程度上是因为其合乎中国传统法律中的罪观念,能起到弥补强化功效,因此其作用只是助推而非主导。同时更为重要的是,法律对佛教之罪的引入,更多的是将其重心放在规范佛教徒身上。也就是说,佛教之罪对中国传统法律的影响在相当程度上表现为指导佛教徒的行为。
又如中国传统文化深受佛教术语的影响,而法律却保持着相对的独立性。通过研究可以发现,法律术语在尽量避开佛教术语。伴随着历史的发展,佛教对中国的影响逐渐深入,语言是最能体现这种影响程度的标志之一。搜集、整理隋唐、宋元以及明清三个主要时期法律文本中佛教语言的痕迹,可以发现佛教语言对中国传统成文法的影响呈逐渐加强的趋势,亦即佛教用语进入成文法的数量与范围都在不断增加。但无可否认,佛教语言在进入中国传统法律的话语体系过程中也受到某种程度的限制,这可以从多方面得到验证。一方面,相对于同一时期佛教语言在其他领域的巨大影响(如其在文学等领域的迅速扩张乃至泛滥),佛教语言进入法律的速度与程度是相对有限的;另一方面,在中国近代法律改革的过程中,原先具有佛教色彩的语言不再被法律排斥,而是大量进入法律。这意味着中国传统法律尽管不断受到外来文化的影响,但仍然无法撼动儒家的底色,尤其在法典编纂上更多的是受儒家文化的影响。在传统儒家知识分子群体及其理论体系中,佛教(特别是尚未完成本土化时期的佛教)在某种程度上是作为“异端”而存在的。由此可见,佛教对中国传统法律语言的影响,在不断拓展的同时也呈现出其有限性。
如上所述,佛教对中国传统法律的影响进程比较曲折,呈现为曲折的抛物线状。佛教在传入中国的早期,虽然试图对中国传统文化不断施加影响,不同阶层的人也开始信服佛教,但其对法律的影响还相对比较小,这与古代社会法律变动往往滞后于社会生活、呈现追随型立法的现象相一致。随着佛教本土化的深入,以及普通民众、统治者对佛教崇信程度的加深,尤其经过隋文帝等既在立法史上有深刻影响又是极度虔诚的佛教徒的努力,佛教对法律的影响在隋唐时期达到高峰。但随着佛教本土化的完成,对传统法律难以提出新的抗衡点,其对社会治理所具有的多重影响正不断暴露,加之中唐以来儒家重振且在与佛教的斗争中占据压倒性上风,使得佛教对中国传统法律的影响不断削弱。这不仅体现在国家对佛教控制能力的提高以及法律上逐渐禁止佛教的特权,而且也体现在某些层面上国家法律逐渐取代内律成为佛教徒的行为规范。总体来说,佛教对中国传统法律的影响进程比较曲折,呈现出一种逐渐增强再到逐渐减弱趋势的典型抛物线轨迹。
三、中国传统法律对佛教的制约
通过中国古代相当一部分的立法者、司法者以及普通民众等佛教徒,佛教能够对中国传统法律乃至文化产生影响。而中国古代国家针对佛教等宗教,主要采取的是以“内部规范”实现相对自治的法律管理策略。当然,佛教对中国传统法律的影响也不是以后者对前者的一味接纳为基调。因为佛教在传入中国以及本土化的过程中,必然形成对中国传统法律秩序的冲击,这不仅包括法律史学者所熟知的传统忠孝法律观与佛教平等观念之间的冲突,也包括由于佛教特殊性而导致的佛教徒违法行为的泛滥。针对这些问题,中国传统法律通过种种努力从而形成对佛教的制约。
(一)佛教笼罩在儒法的基本法律价值统摄之下
先秦以来的中国古代国家在农耕经济社会特征的影响下,逐渐形成以家族主义和君主专制为基础的政治、社会秩序。与此同时,先秦时期诸子百家的争鸣状态逐渐转变为以儒法为主流。儒法两家作为历代政治的主要影响者,各有其不同功能,“王道作为儒家的政治理想和王者的向往,其实效却只能在与霸道的配合中实现”。这种政治制度、意识形态以及经济方式的结合,使得中国古代社会呈现超稳定结构。在这一背景下,中国古代法律具有世俗性、伦理性等特征,王权对神权具有绝对优势。无论宗教人员还是宗教活动,都受到国家的规制,如秦代在书同文、车同轨的同时,也对民间信仰进行整合。而仍旧延续在民间的信仰或者宗教活动,往往成为国家打击的对象。在政权压制教权的中国古代,佛教主张自己是方外之宾,不受国法与世俗伦理的拘束,无父无君,这与中国传统政治伦理、社会伦理存在着巨大的隔阂,因而在中国的发展面临巨大阻力。尽管它逐渐完成了从外来之神向本土之宗、从外国人的信仰到中国人的信仰的转变,但传统法律对佛教理念的既接受又限制,最终使得佛教不得不接受儒法的基本法律价值统摄。与儒法之学为君主所用一样,佛教也匍匐于皇权面前,与儒、道争宠,导致中国古代的儒释道三教,均不过是君主的治国之具而已。
(二)统治者控制佛教的企图与努力不断增强
随着佛教的壮大和对社会影响的深入,统治者控制佛教的企图与努力也不断增强。自魏晋南北朝开始,僧官制度就成为以俗制教的重要方式,并为历代所继承,成为重要的行政法律制度;沙门是否致拜君亲的争论最终以佛教的失败而告终,在宋代以后尤其明清律中体现为具体的法律实践;僧尼的出家、沙汰等,都受到历朝的法律管控;佛教徒的诸种特权也不断被削弱,需要承担更重的法律义务,等等。中国传统法律之所以接纳佛教,既受信仰的影响,也有政治统治的需求。因此,当佛教壮大所带来的弊端逐渐显现时,作为社会治理工具的法律肯定要作出回应。由此可见,中国传统法律体系在对佛教影响保持相当开放性的基础上,仍然设定了某种意义上的底线和框架。
(三)中国传统刑律对佛教的系统规制
中国古代统治者重视用刑律规制佛教和道教。唐、宋、明、清的法律中有多处涉及确定僧道的刑事法律责任问题,包括寺院的设置、擅自充任僧道、僧道犯奸、不拜父母、触犯师尊、窃盗诈伪、斗殴杀人等。对于违犯者,都规定了明确的处罚措施。例如,在限制寺院规模和僧侣人数方面,早在孝文帝太和十六年(492)诏曰:“四月八日、七月十五日,听大州度一百人为僧尼,中州五十人,下州二十人,以为常准,著于令。”而僧尼“入道”,原则上需要得到国家“度牒”的许可,否则即为“私入道”,应受处罚。《唐律疏议·户婚律》“私入道”条对私度者及相关人员如家长、本贯主司、观寺三纲等的刑事责任就有具体规定。又如《大明律·户律》“私创庵院及私度僧道”条规定不许私自创建寺观庵院,对不给度牒的私自簪剃行为,也予以严禁。此外,《问刑条例》对僧道擅收徒弟、民间子弟不符合条件的出家等行为,均有处罚规定。
通过上述这些不同的层面,可以深层次地透视中国传统法律与佛教之间复杂而纠结的关系。佛教理念在经历本土化后,奠定了影响中国传统法律的基本前提。作为推动法律治理的方式,佛教实际上呈现出两面性,其忍让、禁欲、自律等有助于国家对社会成员的控制,但佛教理念与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在根本上的不一致又会导致可能的失控。因此,中国传统法律的佛教影响是建立在整体的宗教管理体制下,体现为中国本土法律文明与外来宗教文明、法律文明的深刻冲突。只是这种冲突的结果,既非本土战胜外来,也非外来战胜本土,而是本土对外来文明的有限接受。换言之,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既试图从佛教理念中吸收优秀的成分(从对统治有利的角度讲则是有利成分),又企图排除佛教理念中的糟粕成分。同时,中国古代国家仍然试图通过具体的法律规范佛教,将佛教徒变成可以管控的顺民,且这种管控的程度比同是信仰佛教的东瀛日本来得更深入。在这种两面性状态下,不仅佛教的功能得以体现,法律的功能也得到展现。信仰何以影响法律,法律又何以反控信仰,这就构成中国传统法律与佛教关系中最为重要的研究主题。
原文刊发于《厦门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0年第6期“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研究”专栏,第131-140页。因篇幅问题,注释删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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